各市、州、縣公安局:
為貫徹落實《湖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公安機關服務民營經濟發展十條措施〉的通知》(鄂公通〔2019〕4號)精神,根據現行戶籍管理政策規定和公安“放管服”改革要求,省公安廳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民營企業從業人員落戶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工作情況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省公安廳。
湖北省公安廳
2019年2月2日
(此件予以公開)
湖北省民營企業從業人員落戶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大力支持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鄂發〔2018〕33號)、《關于海外優秀人才引進倍增計劃的實施意見》(鄂辦發〔2018〕48號)、《關于提高技術工人待遇的實施意見》(鄂辦發〔2018〕43號)及省公安廳關于《湖北省公安機關服務民營經濟發展十條措施》(鄂公通〔2019〕4號)精神,優化營商環境,集聚各類人才,方便民營企業從業人員落戶,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落戶對象
民營企業引進的下列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一)經市、州及以上組織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專家、學者;
(二)具有教育部認定的高等院校專科及以上學歷留學回國人員;
(三)取得國家確認的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中級技工、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
二、申辦方式
被省內民營企業聘用或與民營企業簽訂勞動就業合同的專家、學者、留學回國人員以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可向單位或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在從業單位對應的社區公共戶落戶,或在實際居住處所落戶,不受繳納社保(武漢市除外)、自有產權房屋、博士進站等條件限制。與上述人員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政策申辦戶口遷移手續,不受自有產權房屋、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
三、所需材料
(一)專家、學者需提供個人申請、居民身份證、市、州及以上組織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專家、學者的規范性文件或證明(件)及民營企業聘用證書或勞動合同。
(二)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供個人申請、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書或教育部認定的學歷文憑及民營企業聘用證書或勞動合同。
(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需提供個人申請、居民身份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執業資格證書及民營企業聘用證書或勞動合同。
以上人員個人申請內容應當包括本人基本情況,落戶武漢市需提供社保繳納證明(通過大學生政策落戶的除外),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辦理投靠落戶時,需相應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關系證明材料。
四、辦理要求
民營企業從業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和證明(件),根據本人意愿予以申辦。民營企業應當依法登記注冊、規范經營管理,如實申報從業人員相關情況,協助公安機關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落實“放管服”和“一次辦、馬上辦、網上辦”要求,按照流程最簡、效率最高、服務最優的標準,建立完善民營企業從業人員落戶受理、審核、審批工作機制,開通民營企業從業人員落戶“綠色通道”,及時、規范辦理民營企業從業人員落戶手續。對發現民營企業弄虛作假、違規申報從業人員落戶或借落戶便利非法斂財的,嚴肅倒查處理,并納入誠信系統,直至取消該民營企業申報從業人員落戶的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