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財金規〔2020〕2號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財政局:
為優化完善我省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方式,更好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切實提高普惠金融服務水平,推動創業就業,服務鄉村振興,促進民營小微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修訂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湖北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湖北省財政廳
2020年11月30日
??
附件
湖北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立全省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加強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于修訂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以下簡稱“財金96號文”)以及《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以下簡稱“財金21號文”)以及“放管服”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普惠金融資金,包括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和獎補資金、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獎勵資金、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獎補資金、普惠小微首次貸款獎補資金以及通過普惠金融專項結算的其他資金。
本辦法資金來源,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及獎補、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實行中央、省級和縣市按比例分級負擔,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政策的地區分擔比例為70:15:15,其他地區分擔比例為50:25:25,中央和省有階段性政策調整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獎勵資金由中央負擔;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獎補、普惠小微首次貸款獎補資金由省級預算安排。
第三條??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重績效、可持續和預算管理、公開透明、科學規范原則,厘清職責邊界,統一工作規制,簡化工作流程,強化績效導向,綜合運用貸款貼息、以獎代補、費用補貼等方式,發揮專項資金杠桿作用,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金融機構提高基礎金融服務可得性和適用性,彌補市場失靈,著力提升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
第四條??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按照權責對等要求,實行分級管理。省級財政部門加強工作指導督辦并提前做好資金預撥,市縣財政部門加強對同級經辦銀行及相關機構申報資料的程序性審核,確保手續完備、計算準確,提高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審核、撥付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具體包括組織開展年度資金需求測算,并將本級財政分擔部分納入年初預算管理;組織開展上級補助資金申報,統籌上年結轉和當年資金,做好資金撥付和結算;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
第五條??為促進創業就業穩崗,以創業創新帶動就業,支持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引導用人單位創造更多就業崗位,推動解決各地結構性就業矛盾,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一定貼息,以減輕創業者和用人單位負擔,切實緩解小微企業、“三農”主體以及創業就業群體等普惠領域融資難融資貴矛盾。
第六條??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面向城市和農村,具體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按照《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關于印發〈湖北省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財金規〔2018〕5號,以下簡稱“鄂財金規5號文”)執行。
對以下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財金96號文、財金21號文政策規定予以貼息:
(1)對符合條件的創業就業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貸款額度20萬元以內,貸款期限不超過三年的;
(2)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額度在300萬元以內,貸款期限不超過兩年的;
(3)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合伙創業的,按符合條件個人貸款總額度的1.1倍確定貼息貸款額度(上限為300萬元)。
為應對疫情影響,按照財政部要求,擴大支持群體,降低申請門檻,允許合理展期,降低利率水平。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小微企業,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予以支持,已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的,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
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和小微企業,可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但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
從2021年1月1日起,統一新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減1.5個百分點以下部分,由借款個人和小微企業承擔,其余部分財政給予貼息。
以后年度如遇政策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章??創業擔保貸款獎勵補助資金
第七條??為引導各地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落實力度,對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等單位,財政安排資金給予適當獎勵,用于其工作經費補助。
第八條??省財政廳按照各地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的1%,確定獎補資金額度。
第九條??創業擔保貸款獎勵補助資金的獎勵基數,除符合鄂財金規5號文規定的創業擔保貸款外,還包括經省政府同意、由地方財政部門自行決定貼息的創業擔保貸款。
第四章??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
第十條為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主動填補農村金融服務空白,支持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建設,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及西部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財政給予一定補貼。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指經銀保監會批準設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3類農村金融機構。
第十一條??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西部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財政部門可按照不超過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費用補貼,不重復享受補貼。
第十二條??計算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的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基數、其范圍、條件等要求,按照財金96號文執行。
第五章??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獎勵資金
第十三條??為支持市(州)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落實好中央減稅降費政策,著力改善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防范民營及小微企業信貸風險,健全融資擔保體系和風險補償機制,切實打好防范重大風險攻堅戰,對符合條件的試點城市由中央財政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關于開展財政支持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工作的通知》(財金〔2019〕62號,以下簡稱“財金62號文”)和我省試點工作方案,由省財政廳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對試點意向城市進行績效評價,經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第三方中介機構的評審結果進行核實確認,提交聯席會議集中審議并報請省政府批準后,向財政部申報確定。
第十五條??每個試點城市獎勵資金為4000萬元,用于試點城市金融機構的民營和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或代償,或用于試點城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補充。
獎勵資金結算與試點城市工作績效掛鉤。績效評價由省級財政部門聯合相關部門按照財金62號文要求進行,財政部進行抽查,評價內容包括:金融服務民營和小微企業總體狀況(占比40%),完善融資擔保和風險補償機制情況(占比30%),金融綜合服務和創新情況(占比20%),金融帶動地方發展情況(占比10%)。對績效評價或抽評結果分值未達到要求的試點城市,取消試點資格,追回全部獎勵資金。
第六章??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獎補資金
第十六條??堅持績效導向,省級財政通過業務獎補方式,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聚焦主業,做大民營和小微企業擔保業務,降低擔保費率,落實地方資本金補充長效機制,建立財政風險補償資金池,做實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促進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以開展民營和小微企業擔保業務為主的地方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具體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我省境內設立和經營,財務管理規范,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含再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二)誠信經營,依法納稅,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開展2個年度以上,運轉正常。
(三)上一年度在省財政廳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中得分70分(含70分)以上(新成立機構除外)。
第十八條??該項獎補資金納入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省級預算(暫定3年)。各地可統籌獎補資金及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相關政策和資金,用于本地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擔保費用補助、代償損失補償等。
第十九條??獎補資金根據績效評價取得的基礎數據和績效評價結果,實行因素分配。
1.擔保業務規模因素(權重30%)。某機構該因素的獎補額度,根據上年度小微(民營)企業和“三農”擔保業務規模中,該機構業務規模占績效評價得分70分以上機構業務規模的比重,計算確定。
2.降低擔保費額度因素(權重30%)。某機構該因素的獎補額度,根據上年度降低擔保費額度(按實際擔保費率與3%的差額確定)中,該機構降費額度占績效評價得分70分以上機構降費總額的比重,計算確定。
3.資本金補充額度因素(權重10%)。某機構該因素的獎補額度,根據上年度資本金補充額度情況,該機構資本金補充額度占資本金補充總額的比重,計算確定。
4.風險金規模因素(權重10%)。某地該因素的獎補額度,根據上年末本級財政安排的風險資金池余額情況,該地本級風險金規模占績效評價得分70分以上地方風險金規模總額的比重,計算確定。
5.績效評價結果因素(權重20%)。某機構該因素的獎補額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情況,該機構得分占績效評價得分70分以上機構得分總額的比重,計算確定。
第七章??普惠小微首次貸款獎補資金
第二十條??為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民營和小微企業支持力度,激勵銀行發放小微企業首次貸款,從2020年10月1日起,省級財政對安排小微企業首次貸款的經辦金融機構予以獎勵。
第二十一條省財政廳按照各地當年新發放普惠小微首次貸款額度的0.5‰進行獎補。
普惠小微首次貸款為單戶授信10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經營性貸款,且為在金融機構首次獲得的貸款,即此前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中無貸款記錄的貸款。
第二十二條??年度終了后,由普惠小微首次貸款發放金融機構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獎補申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受理審核并匯總后,提交當地財政部門復審。市(州)財政部門按照普惠金融申報審核統一時間要求,匯總上報省財政廳。
第八章??資金申報、審核撥付及結算
第二十三條??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每年負責匯總審核轄區內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經市(州)匯總后于次年1月31日前報省財政廳。申請材料包括:
1.上年度市(州)資金管理基本情況;
2.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及績效報告,包括績效目標及完成情況表,試點城市績效考核表以及相關佐證材料;
3.上年度資金申請明細表及情況說明,包括不同子項目需求總額情況,以及不同子項目本級資金安排情況和中央、省級資金需求情況;
4.本年度本級資金安排情況和中央、省級資金需求預計需求情況。
省財政廳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各地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需中央財政負擔的,按規定時間向財政部申報,并抄送財政部湖北監管局。
第二十四條??省級財政對創業擔保貸款貼息采取年初預撥、年終據實結算,對其他資金按年度據實結算。省財政廳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后,結合我省申報審核或績效評價結果,報請省政府批準后,在30日內將預算分解下達到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并抄送財政部湖北監管局。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省級財政下達的資金后,應根據資金性質特點以及省對市縣核定的結算情況,經審核無誤后,及時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做好年度結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由經辦銀行按季申請,同級財政部門按季審核撥付,按年度據實結算,具體流程按照鄂財金規5號文辦理。其他資金可結合實際,由相關機構按年申請,同級財政根據試點推進情況或政策落實情況,及時審核撥付資金。
第九章??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十五條??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信息公開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具體情況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科學設定績效目標和考核指標,可采取自評或委托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完善政策和資金管理。省財政廳依據績效評價結果,調整完善資金分配方式,并對績效不佳的建立退出機制。
第十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涉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資金申請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對各項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規性負責,并對所屬分支機構加強監管。
第二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申請、審核撥付及使用情況加強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確保政策資金落到實處。
第二十九條??對未按規定分擔資金的地區,取消下年度獲得相關使用方向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的資格。對查出以前年度虛報材料、騙取獎補資金的,應當及時予以追回。對被騙取的獎補資金,由市縣有關部門自行查出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收回。由省有關部門組織查出的,由省財政廳收回。由中央有關部門組織查出的,由省財政廳負責追回并及時將中央資金上繳中央財政。
第三十條??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申報使用普惠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個人,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